您好,欢迎来到优察财经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挪用资金罪自诉可以吗?

挪用资金罪自诉可以吗?

来源:优察财经网
第1种观点: 在现实生活中,挪用的现象是非常多的。大家也都知道,想要起诉挪用资金的人,就必须得有挪用资金罪起诉书。一、挪用资金罪起诉书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曾系xx市**工贸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现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x栋x单元x室,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x年x月x日被xx市xxxx区分局刑事拘留,x年x月x日被xx市xxxxx区分局取保候审。本案由xx市xxxx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x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x年x月x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经依法审查查明:x年x月至x月,被告人张某任xx工贸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到销售货款不上交公司的方式,挪用公司货款157795元归自己使用,后经公司多次催要至今未归还。具体情况如下:x年x月至x月,被告人张某挪用从xxxx汽配公司收到的货款7000元。x年x月至x月,被告人张某挪用从xxx汽配公司收到的货款5000元。x年x月至x月,被告人张某挪用从xxxx汽配公司收到的货款40485元。x年x月,被告人张某挪用从xxxx汽配商行收到的货款10000元;x年x月,张某以给xxxx汽配商行供货为由,将xx公司价值11900元货物后转给他人抵债。x年x月至x月,被告人张某挪用从xxx公司收到的货款35910元。x年x月至x月,被告人张某挪用从xxx汽配公司收到的货款17500元。x年x月至x月,被告人张某挪用从xxx汽配公司收到的货款3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陈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xx市xx区人民检察员:龚xxx年x月x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挪用资金罪属于公诉案件。在我国,自诉案件一般包括侮辱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占罪这五罪。根据刑法规定,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种观点: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5********,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中专文化程度,原大竹县**乡**村支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村*组,现住大竹县**房**室。因涉嫌挪用罪,于2016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大竹县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挪用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9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两次。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1年期间,大竹县**公司将污水管道补偿款153.31万元分七次拨付**乡**村,因**村当时没有对公账户,以出纳的个人账户作为集体账户使用,将其中26万元补偿款汇入时任出纳的尹某某账户,剩余127.31万元的补偿款汇入时任大竹县**乡**村支部兼任出纳的被告人罗某某账户。为了方便开展工作,村集体组织决定分四个年度发放补偿款,2012年5月份村财乡管之前,村集体组织已安排发放2010年和2011年的污水管道补偿款,2012年5月份村财乡管后设立了对公账户,为了不将污水管道补偿款和村上其他账务混淆,村上集体决定将未发放的2012年度和2013年度补偿款做统一支出,交由罗某某个人负责管理并按年发放。罗某某将2012年度补偿款按时发放,2014年1月、2015年1月,罗某某因个人资金紧张,发放不出污水管道补偿款,便安排**村副主任兼出纳的李某某,从**村村民委员会对公账户上取出26万元,罗**将其中19.598万元挪作个人使用,用于发放本该由其个人支付的污水管道补偿款。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在案发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案发前将19.598万元全部退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步录音录像,人口信息及其他相关书证等。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19.598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员:谭显清2016年12月26日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缓刑适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挪用资金数额40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5万元以上的;(二)未全部退赃的;(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四)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第1种观点: 挪用资金罪最重要的证据是:账册以及转账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能够证明犯罪的证据有很多种,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在挪用资金案中,最重要的证据是账务证明。账册记载资金的出入、流向,可以直接指明单位的多少资金,何时经过何人从账户中被转到何处何人手中(账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四十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挪用资金罪如何报案?涉嫌挪用资金罪的案件应向公司所在地机关报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案件,应该由机关负责侦查;而根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刑事案件一般应由犯罪地的机关管辖。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对于职工涉嫌挪用资金犯罪的,公司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所报案。《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起诉, 挪用罪是刑事犯罪,个人不能进行起诉,但是可以拿着相关证据报案,如果事实清楚,机关侦查完毕后后移交,由决定是否进行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审查决定。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规定,挪用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银行汇款、转账记录等,还有挪用用于非法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挪用资金罪不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单位发现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应当向警方报警,有犯罪事实构成刑事犯罪,有审查起诉。不构成犯罪,单位可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法律客观:《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挪用资金罪属于公诉案件,不是自诉案件。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挪用资金罪不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挪用资金罪属于公诉案件,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opyright © 2019- youchamian.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