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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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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与遗产的区别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性权益,即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二者有很大的相似之处,都是基于公民死亡才发生的,而且受益人基本相同。但是,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的一种,理由如下:

1、从《民法典》及其《意见》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包括在所列举的遗产范围之内。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为遗产。

2、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尚存的个人财产,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之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

3、遗产具有可预见的处分特征,如死者生前立下遗嘱而处分其死亡以后的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具有不可预见性,更不必说死者个人生前处分了,故而不是遗产。

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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