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为人使用随身携带的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随意殴打他人。对于临时、随意获取的非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作为作案工具,一般不宜认定为“凶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第一款 第四项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第三条 第一款 第二项 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狗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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