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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留置的对象

来源:优察财经网

一、监察委留置的对象

1、监察委留置的对象一般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案人员。被调查人涉嫌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并且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依法行使留置的条件是什么

依法行使留置的条件如下:

1、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2、债务已到清偿期,存在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事实;

3、留置权的设立和先行使,必须依照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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