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Construction unit is the organizer and manager of the construction and holds the center hub position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ject. On this basis,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practice and thinking of the professional management in traffic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unit and expects to provide reference and basis for the further professional management of traffic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unit.
关键词: 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化管理
Key words: traffic engineering;construction unit;professional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U4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2-0069-02
0 引言
建设单位是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在项目实施中处于中心枢纽位置,要实现对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等指标的控制,必须要有高水平的专业化组织机构和专业化人才队伍。为此,交通部、浙江省交通厅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关于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专业化管理的通知》(浙交[2011]301号)文件,对公路建设项目、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专业化管理工作进行明确和规范。今年7月,省厅举办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专业化管理培训班,就学习贯彻上述两个文件精神进行了专题学习培训。
重视和加强建设单位专业化管理工作已经成为交通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参建各单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以适应新时期新形势对推行现代工程管理的目标要求,作为转变交通建设发展方式、提升发展质量的重要措施,用现代工程的管理理念、管理技术和管理方法,推动交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1 我市交通建设单位专业化管理的现状
近几年来,我市各级交通部门和建设单位,特别是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和行业管理的规定,对建设单位自身建设比较重视,按照“一路一公司”的要求,组建了项目法人公司和管理机构(指挥部);根据工程规模、技术难度及实际需要配备所需各类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能基本满足工程技术管理需要。本着“职能齐全、精干高效”的原则配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计划、合同、技术、质量、安全、财务和纪检等职责按规定配置齐全,各关键岗位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高速公路或国省道公路项目关键岗位管理经历。
如嘉绍通道北接线自项目开工建设以来,全体参建者通过完善创新管理手段、严格项目管理、营造和谐施工氛围,使得工程建设均衡推进,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被省授予“2009年度全省重点建设立功竞赛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09年、2010年连续两年被省交通运输厅评为“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优秀项目”,并在2010年全国高速公路标准化建设经验交流会、全省交通建设单位经验交流会以及2011年全省交通建设行业管理工作会议上分别作了大会发言,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市的国省道、普通公路专业化管理不容乐观,据我们对全市10多个项目的实地调研,对照交通部438号文件的对建设单位指挥部的人员、机构的具体要求,完全符合要求的项目很少。这说明我市交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专业化管理力量基础比较薄弱,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与专业化管理的要求有较大差距。
1.1 管理意识淡薄,追求工程进度
建设单位对工程专业化管理工作水平亟待提升问题认识不够到位,现在的建设单位把过多的精力放在征迁、融资等事情上,冲淡了对工程本身管理的精力。如果一个项目的建设单位工作力度大,管理水平高,经验丰富,项目建设就会比较顺利,工程的质量安全问题少。因此,项目实施控制与初步设计概算的差距,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建设单位组织管理工程水平差距。具体表现在以前完工项目中发生的超概算、工程延期、工程变更未审批等问题,如不及时总结经验教训,继续忽视方案前期的完善、质量的控制,片面追求规模、赶工期,那么工程专业化管理工作水平将得不到提升。
1.2 项目管理混乱,质量存在隐患
根据工程规模、技术难度及实际需要,建设单位专业化管理水平与要求差距较大。特别是在配备所需各类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方面标准低,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问题视而不见,或无法解决。在前几年已完工的项目中发现,有的建设单位缺乏质量意识,措施不力;项目管理混乱,违反建设程序;招标文件没有会审或工程量清单有瑕疵,存在低价中标或中标的施工单位不合格;工程监理不到位,质量问题突出;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违规分包、转包工程,等等。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重视不够或者根本不重视,只重视利润,导致施工不按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合格材料被使用。如果建设单位管理监督不力,那么为工程的质量问题埋下了隐患。
1.3 合同履约不严,违反建设程序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关系实质上是合同关系。目前有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把关不严,比如对人员的无序调换不能及时加以制止,没有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违约处理,对调换人员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仍予以批准等等,这些都是不重合同管理的表现。我市有多个交通项目早已完工并投入使用,但合同执行中存在随意变更等问题,工程结算审价争议久拖未决,以致每年有农民工上访现象。特别是有的建设单位财务控制力量不足,债务负担过重,资金周转困难,历年累积的应付工程款欠款严重。历年来工程款支付环节引发的社会矛盾屡见不鲜,所以,近年来建设管理部门等对合同管理特别是农民工支付保证金加强了控制管理。2013年版本的建设合同条款中单独对工程款支付和合同变更作出了详细的解释。
1.4 基础资料不全,竣工验收拖延
按规定要求,公路项目通车试运行两年后应进行竣工验收,但我市大部分已到期的项目无法及时竣工验收。原因有档案资料不全,财务决算未及时完成等等。前几年已完工的多个项目竣工结算还未全部完成,有的项目尚在诉讼中,导致财务决算无法编制、竣工验收无法进行。建设单位由于管理人员不懂工程的管理程序,没有及时整理档案资料,后续再补有困难。建设程序中要求的以“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近年主导下的内部专业化分工,统一领导,各司其职,有效地提高了公路建设管理效率。市、财政等部门也成立了基本建设项目综合验收领导小组,大大推动了项目综合验收的进度。
2 推进我市交通建设单位专业化管理的措施
2.1 要把好准入关,保证项目管理的专业性
交通部公路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江省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要求,制定下发《关于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专业化管理的通知》,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即项目法人的资格标准和管理人员的素质、能力等提出了严格的准入条件,明确了组织机构的组建、人员配备的标准、关键人员的资格条件。这样要求的核心,就是要实现对工程建设由专业化团队进行专业化管理。同时要求对照《通知》设定的准入条件,对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梳理,对资格标准满足不了要求的,要进行整改,尽快调整充实专业人员和管理力量;对新建项目,要严格按照《通知》设定标准组建项目建设单位;对社会资本投资公路建设的项目,要鼓励投资主体采取代建制模式,邀请专业化公司进行管理,避免东拼西凑组建临时机构。
2.2 要把好制度关,推进规范化管理
作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项目法人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招标投标、质量标准、进度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材料采购、工程变更、资金拨付、廉政准则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完善各项工作流程,建立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管理运行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同时建立财务竣工决算、综合验收、档案管理制度,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部门也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扎实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制度,并能有效实施,提高管理效益和成果。
2.3 要把好考核关,落实好建设管理责任
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完善考核评价体系,提高管理效能。要将建设单位管理能力与项目建设的适应性纳入动态监管,重点考核机构和人员变化、履约能力、履职效果、质量安全控制等关键要素,及时修正管理偏差。对社会投资项目,还要加强对资金筹措、履约能力的监管,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对工程实施管理不力、现场管理混乱、容易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停工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要及时撤换。
2.4 要充分发挥专业团队的专业优势
随着我国公路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一些大型项目的实施,在实践中已经积累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涌现出了一批专业化的优秀管理团队。由于机制等多方面原因,有的项目法人在项目建成后就解散了,积累的丰富经验没有得到有效传承,而一些新开工项目,又“重打鼓另开张”,重新组建机构,再交学费,再培养新生,这实际上是一种人力资源的浪费。推行现代工程管理,要有意识地培养一批专业化公司、专业化团队。如南京二桥建设后,原有管理骨干又转移到三桥、四桥建设上,四桥的指挥长、副指挥长都是从二桥、三桥一路干过来的。成功的主要经验,就是经过几座桥的建设磨炼,管理人员越来越专业,经验越来越丰富,处理复杂事务的能力越来越强。管理人员的技术、经验、能力得到了传承、积累和提升,整个管理团队的专业化水平越来越高。同时,对自身不具备管理能力的建设项目,要鼓励采取代建制模式,为发展专业化项目管理公司创造条件和环境,实行专业化代建管理,充分利用和整合优势资源,促进建设项目管理步入现代工程管理轨道。
3 结束语
建设单位是公路工程项目的主导核心,承担着统筹项目实施和管理的重要任务,是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品质的决定因素。因此,交通工程建设单位的专业化管理是当前一项急迫而必要的工作,是全面推行公路现代工程管理的需要,更是交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公路建设管理者一定要努力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利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在实现企业自身效益最大化和健康发展的同时,尽最大努力提高建设单位管理专业化水平。
参考文献:
[1]在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指挥部)培训班上的讲话(徐纪平副).
【关键词】建设工程,专业分包,风险,控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建筑市场不断发展,建设工程的规模越来越大,建筑市场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建筑企业的管理层与作业层逐渐分离,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建筑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通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的管理成效,使建设工程项目更加专业化、精细化,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的目的。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管理过程中的一些现象和做法,导致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存在一定的管理的险,阻碍了建筑市场专业分包管理的正常发展。
一、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存在的风险
(一)肢解建设项目违法分包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于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分包,是我国建筑市场常见的施工管理模式。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总承包单位将应由一个施工单位施工的“单位工程”分包给几个所谓的专业施工单位来施工,即将工程肢解分包。将工程项目肢解分包,通常是由于对专业承包的划分过于细化,并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确定,使得设计与施工阶段性进程混淆被合法化,其实质是无效的分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的相关规定,因肢解发包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肢解分包属于肢解发包的一种,则因肢解分包所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亦属无效合同。
(二)专业分包队伍技术水平差
建筑市场上的分包商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再加上挂靠资质现象严重,许多不具备专业分包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通过各种渠道拿到分包工程,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技术规范。个别分包队伍的技术水平较差、整体素质偏低,忽视对工程项目的系统性管理,不认真对待工程,甚至为了追求更高利润,在材料使用中以次充好,严重危害了施工质量。另外,由于分包人主体资格不合法,导致所签的专业分包合同无效,进一步增加了民事诉讼风险。
(三)专业分包合同不规范
专业分包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管理的依据和工作基础,是规范和约束合同双方当事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在现实中,总承包单位常常对专业分包合同内容、形式、条款的审核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经常出现合同内容不全面、合同条款不严密,文字使用模糊等问题,造成专业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推诿、扯皮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总进度、总质量、总成本等总承包合同条款的正常履行。
(四)专业分包质量监管不到位
有些总承包单位的分包管理体系不健全,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之后,疏于对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管理。尤其对于一些专业性强的特殊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缺乏相关的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忽视了专业分包施工过程管理,给工程建设带来巨大的隐患。另外,工程监理在专业分包施工过程中,对分包单位的技术审核不严格,或者为了均衡各方利益而采取消极管理的态度,同样会给分包工程质量管理带来很大困难。由于专业分包工程质量监管不到位,导致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等一系列潜在问题,总承包单位都必须向业主承担违约及赔偿的连带责任,加剧企业风险。
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风险控制策略
(一)规范专业分包行为
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应加强《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强化企业领导层、项目经理、合同审核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从思想上筑牢预防专业分包法律风险的有效防线。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对不符合专业分包规定的项目,坚决不允许分包;对符合专业分包规定的项目,杜绝随意指定专业分包单位,要严格审核专业分包单位的资质、施工人员技术水平等资料,审慎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加强专业分包工程管理,将建设工程项目专业分包的管理风险从源头上降到最低。只有通过有效的招投标程序确定的专业分包单位,才能够选到技术进步、管理先进、人员稳定的合格分包队伍,才能使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分包单位通过紧密合作降低施工成本、互惠互利,有利于施工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严格专业分包承包商的确定程序
要选择资质及信誉良好的分包队伍,必须严专业格分包承包商的确定程序。面对纷繁复杂的专业分包商市场,一定要依法规范专业分包承包商队伍的准入机制,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资质过硬、实力雄厚、管理有素、经验丰富的专业分包商队伍。首先,在资质业绩审查方面,要注重审核专业分包商提供的“五证一照”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有资质挂靠嫌疑;对于分包单位提供的施工业绩资料,尤其注重特殊专业分包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类别、施工安全、自有设备等业绩情况的审核。。
(三)规范专业分包合同管理
专业分包合同是处理纠纷的法律基础,通过规范专业分包合同管理,避免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不必要损失。首先,制订专业分包合同管理制度,设立专职管理人员,包括专职法律人员和技术人员,建立合同执行责任制。其次,广泛使用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内容,严密合同条款,合同中除了应具备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期、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等一般性条款外,还必须明确禁止分包方转包和再分包,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的交纳和扣留,违约责任及合同争议的解决等条款。最后,规范合同审批程序,明确合同责任,分包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
(四)强化专业分包质量监管
专业分包工程项目质量监管,需要通过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来实现。专业分包是一项系统的管理工作,分包项目的质量关系到总承包项目的总体施工进度、总体施工成本、总体工程质量,因此在专业分包施工过程中要严把“工期、进度、质量、成本、安全、环保”六关,决不能以包代管,放任自流。专业分包施工要服从总体施工进度要求,若总承包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聘请协作的方式,聘请行业内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质量把关,决不能以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人员不懂为由推卸责任。同时,加强监理人员对分包项目施工的过程控制,明确质量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化解项目风险。
总之,在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部分施工单位为了提高单位的核心竞争力,将主要竞争优势集中在专业工程项目的技术水平上,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管理模式越来越被建筑市场所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只有具备较高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管理协调能力,并不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逐步完善,才能实现双赢,将企业做大做强。
参考文献:
[1]万洲、王金龙.国际工程分包浅议[J].施工企业管理,2010(3)
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二、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
小写:
元。
三、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
。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
总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
1.13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7
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8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
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
适用法律和行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
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5.3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
6、指令和决定
6.1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
7.3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5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
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
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2、转包与再分包
12.1
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2.2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2.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期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
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5、暂停施工
15.1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7.4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8、安全施工
18.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9.2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9.3
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9.4
分包人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9.5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0.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20.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1.3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1.4
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2.3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2.4
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2.5
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23.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4、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质量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3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赔
2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
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
27.4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分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28、争议
28.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28.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9、保障
29.1
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29.2
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30、保险
30.1
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30.2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3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0.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担保
31.1
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2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3
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1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32.2
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33、文物
33.1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4.3
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
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
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21.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5.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7、合同份数
3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8、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除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规和规章。
3.3
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的内容和时间
年
月
日;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
年
月
日。
4、图纸
4.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
4.2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
4.3
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4.4
关于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
8、分包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会审图纸的时间:
年
月
日;
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的时间:
年
月
日。
(3)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担: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2)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
(3)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
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
年
月
日。
(4)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年
月
日;
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年
月
日。
(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8)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三、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19.2
本合同价款采用
种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的,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
(2)采用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有关成本加酬金的约定为:
19.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0、工程量确认
20.1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
扣回时间和比例:
。
21.2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
年
月
日。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份数
份。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
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26.2
本合同关于分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5)双方约定的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28、争议
28.1
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30、保险
30.1
承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
30.2
分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
31、担保
31.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
;
担保额度:
31.2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
;
担保额度:
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3
由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37、合同份数
36.2
双方约定本合同副本
份,其中,
承包人
份,
分包人
[关键词]卓越工程师;矿山建设工程;培养方案;校企联合培养
一、引言
。安徽理工大学土木工程专业(矿山建设方向)是安徽理工大学最早开办的专业方向之一,迄今已有60余年的办学历史,为国家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矿山建设领域人才。矿山建设一直以来都是我校的强势学科之一,1984年获批矿山建设工程硕士学位授权点,1995年被遴选为原煤炭工业部重点学科,2001年以矿山建设工程学科为基础的岩土工程学科被遴选为安徽省重点学科,2010年招收岩土工程博士研究生。为适应人才培养从传统的教育模式向“卓越计划”培养模式的转变,我校土木工程专业(矿山建设方向)培养方案需重新制订。本文根据“卓越计划”的目标要求,结合我校多年来的矿山建设工程专业办学基础,对面向卓越工程师培养的矿山建设工程专业培养方案进行探索。
二、培养目标
安徽理工大学土木工程专业矿山建设工程方向本科生的培养目标为:面向未来矿山建设需要,适应未来科技进步,采用校企联合的培养模式,培养学生掌握土木工程学科的基础理论和矿山建设工程方向的专业知识,基础理论扎实,专业知识宽厚,实践能力强,能胜任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研究和教育等工作,具备从事交通、铁道、水利和市政等相关领域工作的能力,并具有继续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的卓越人才。
三、培养模式
矿山建设工程专业“卓越计划”采取“3+1”本科工程型培养模式,是指在大学本科4年中,在学校进行理论学习的时间累计3年,累计1年的实践教学环节在企业进行,实践教学环节由本专业教师(校内导师)和合作企业的工程师(校外导师)联合指导和培养,即实行双导师制,从而使学生紧密结合矿山建设工程实际,深入煤矿的勘测、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等整个建设工程环节中,完成在企业实训阶段的学习任务。
四、课程模块设置
公共基础课程模块:包含大学英语、高等数学、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大学物理、工程化学、计算机文化基础、VisualBasic程序设计、基本原理、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国近代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生涯规划指导)、就业指导、形势与、体育等课程,共计72个学分,1336个学时。公共选修课程模块:由学生根据个人兴趣自由选择,但要求本科毕业时获得的公共选修课总学分不得少于6个学分。专业基础课程模块:包含理论力学、材料力学、结构力学、弹性力学、土力学、土木工程概论、土木工程材料、土木工程施工、土木工程测试技术、混凝土结构设计、钢结构、基础工程、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工程荷载与可靠度设计、画法几何及建筑制图、数值计算方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概预算、施工组织设计、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等课程,共计53个学分,856个学时。跨学科专业选修课程模块:由学校指定,对于矿山建设工程专业,该课程模板包含机械设计基础、电工与电子技术这2门课程,共计4个学分,个学时。专业核心课程模块:包含岩石力学、爆破工程、井巷特殊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地下建筑结构这5门课程,共计10个学分,160个学时。专业任选课程模块:由学生自行选择,但要求至少修满6个学分,对于矿山建设工程专业,建议优选课程为开拓开采、矿井通风与安全、隧道工程和矿井提升运输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模块:包括工程地质实习、工程测量实习、矿山建设工程课程设计、井巷特殊施工课程设计、地下建筑结构课程设计、施工组织课程设计、基础工程课程设计、混凝土结构课程设计、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矿建工程施工与管理实训等课程,共43学分,均采用校企联合的实践教学形式。素质拓展模块: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类学科竞赛、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其他社会实践活动等,根据学校所制定的明细素质拓展教育学分表,学生可获得相应的学分,要求学生修满4个学分。按矿山建设工程专业“卓越计划”所培养的本科生,要求修读所有必修课程和参与所有实践环节,要求满足各类选修课程的基本规定和各类课程学分,总学分至少达到190学分,其中理论课程150学分,企业实践环节40学分,方可授予工学学士学位。
五、校企联合培养方案
(一)校企联合培养内容与形式
校企联合是卓越人才培养的新增教学环节,是培养矿山建设人才的新模式。土木工程(矿山建设)专业的实践教学在学校和合作企业完成,在企业学习、实践的累计时间不少于1年。校企联合培养主要包括两大环节:实习与设计。实习主要包括本专业的认识实习、生产实习、工程实践和毕业实习;设计主要包括各类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校企联合培养内容与形式见表1所示。
(二)考核内容与方式
考核内容及权值分别为:创新能力(0.15)、工作态度(0.1)、团队协作精神(0.1)、专业实践成果及答辩(0.35)、实际操作能力(0.3)。考核方式采用专业实践汇报、书面总结(实习报告、设计或论文等)材料及质量评定和答辩、素质的评价和综合能力等。根据考核内容的加权平均分将考核结果分成5个等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并列入学籍档案。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三)联合培养方案实现基础
安徽理工大学成立了矿山建设工程专业“卓越计划”领导小组,学校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大型国有煤矿企业均签有长期、稳定性的全面合作协议。上述各企业均有职工培训教室和宿舍等设施,每年合计能接纳100多名土木工程(矿山建设)专业的学生进行实习与设计工作(安徽理工大学矿山建设专业每年招生学生平均人数为80人)。校企联合培养实行双导师制,校内导师由教学经验丰富并有一定实际工程经历的专业教师担任;校外导师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一定理论知识体系的高级技术职称专家担任。上述各企业的多名优秀正高级工程师已被聘为我校兼职教授,能满足面向卓越工程师培养的矿山建设工程专业校外指导教师的要求。学校可每年定期邀请校外导师来学校一起商讨和修订卓越工程师校企联合培养计划,共同做好现场教学、实习、设计以及实训等实践教学工作。
六、结语
我国目前设置有矿山建设工程专业的高校还不是很多,仅限于原煤炭部直属的几所高校。“卓越计划”的特点主要体现在注重学生工程实践能力的培养和企业的高度参与教学,而由于煤炭行业的高危性,使矿山建设工程专业“卓越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势必会遇到一系列困难,但相信在学校和企业深入合作教学的情况下,不断修订和完善校企联合培养方案,可确保我校土木工程专业(矿山建设工程方向)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顺利实施,进而培养出一大批具有高素质和创新能力的矿山建设工程技术人才。
荣传新 郑腾龙 单位:安徽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林健“.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通用标准研制[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0(4):21-29.
[2]林健“.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专业培养计划研究[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1(2):47-55.
[3]林健.创新工程人才培养模式注重卓越工程教育本质[J].中国高等教育,2011(6):19-21.
[关键词] 专业认证;师资;骨干教师;教学能力;工程实践
[中图分类号] G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8-2549(2017) 02-00-02
2013年6月,我国成为规模最大、影响力最广的国际工程教育互认协议――《华盛顿协议》的预备会员。《华盛顿协议》是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本科工程学位互认协议,其宗旨是通过双边或多边认可工程教育资格及工程师执业资格,促进工程师执业。该协议提出的工程专业教育标准和工程师职业能力标准,是国际工程界对工科毕业生和工程师职业能力公认的权威要求。
。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不是发掘某些秀学生的卓越品质,以此来昭示专业建设的成就和专业人才培养的突出业绩,而是通过评价所有学生学习成果的达成度来评价专业办学的有效性。那么与学生学习最直接相关的就是师资队伍的建设情况,因此师资队伍的建设是工程教育质量专业认证工作过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学校从建校以来,始终把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作为一项基础性和战略性的工作来抓,从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加快培养步伐、加强师德建设与师资管理以及引进行业或企业专家参与教学环节等多方面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学校坚持实施“人才强校战略”,一是从自身实际和发展需要出发,明确了师资总量、队伍结构、梯队建设等主要建设目标;二是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将师资队伍建设落到实处。三是鼓励和支持教师攻读博士、硕士学位,选派教师到国内外高校参加培训,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学校为了提高教师教学能力,推动师资队伍良性发展,出台一系列师资队伍建设与发展的文件,强化队伍建设,鼓励教师发展。学院结合专业特色、专业发展和师资队伍现状,明确师资建设目标,成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学督导组,制定了师资队伍建设系列相关制度,为本专业师资队伍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一 学校成立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为完善教师教学发展机制,推进教师培训、教学咨询、教学改革、质量评价等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切实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我校成立负责规划设计教师发展的专门机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该中心以激发教师潜能、追求卓越教学、提升教学科研水平、开展合作交流、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为目标,在教师培训,教学咨询服务,教学改革研究,教学质量评估,提供优质教学资源以及建立适宜教师发展机制等六个方面开展工作。为今后教师的发展进行规划设计。
二 严格人才引进程序
学校在人才引进的方面严把程序关,根据学校《河北科技大学人才引进暂行规定》和《化学与制药工程学院人员调入、引进程序》等文件要求,学院根据本部门编制及学科建设需要制定本单位用人计划,在上一年度上报人事处。人事处根据学校师资结构及编制状况拟定我校人才引进计划,经学校审议后,通过各种途径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对符合我校人才引进条件的应聘人员,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个人基本情况、教学、科研水平及思想政治表现等方面进行考察。初选合格者须通过正规的试讲和考核,由校院成立试讲评判委员会,对试讲人的潜质和对专业课的掌握情况进行评判,考察合格者,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审议通过后引进。并从住房补贴、科研启动基金和配备办公用品经费等方面提供优惠。近五年学院引进本专业博士共7人。
三 加强青年教师培养
为了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帮助他们尽快成才,充分发挥中老年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学校实施了青年教师导师制,为青年教师配备导师,按照《河北科技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由导师在规定时间内在师德、教学、科研诸方面对其进行指导和培养,使其具备较强的教学和科研能力,从而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近5年共有5名青年教师进行了导师培训。为了强化青年教师与学生的沟通能力,学院实行博士班主任制度,制定《化学与制药工程学院博士班主任工作条例实施细则》,提高专业教师与学生的沟通能力,促进了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的提升,近5年共有8名教师担任了博士班主任。为了进一步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鼓励青年教师高质量完成教学工作,学校制定《河北科技大学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学校每两年在全校青年教师中组织开展一次不同形式、内容的教学竞赛活动,使优秀的青年教师能尽快脱颖而出。
四 加强骨干教师培养
作为学校的骨干教师,学校采取相应的和措施,鼓励和支持中青年骨干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并在教师在职取得博士、硕士学位后,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目前在全职教师中,共有16名在职攻读并获得博士学位,2名教师目前正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同时学校鼓励和支持中青年教师申报国家留学基金项目和省人事厅优秀专家出国培训项目,选送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积极鼓励老师参加学术会议,为他们创造置身国际学术前沿、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开拓学术视野的机会,帮助他们增强创新能力,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推进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学校出台了《河北科技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访学工作暂行规定》,在本专业教师中,共有10人有出国学习经历,近5年中有6位教师有出国学习经历。
五 提高教师教学能力
为了教师之间相互观摩、探讨教学内容、教学技巧,督促教师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能力,特制定实施《河北科技大学干部、教师听课查课制度》。对学院主要领导、相关处室中层干部、教学管理人员(含教务处部分人员、各教学单位教学秘书)、学生辅导员、系主任、普通教师每学期听课次数进行了相关规定。
学院制定了《化学与制药工程学院关于系部开展教研活动的有关规定》,文件要求系部每两周组织一次全体教师的教研活动,针对本系部教学环节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讨并解决。通过教研活动,加强老师之间的交流,给青年教师提供学习的机会,对促进本专业教师的教学能力的提高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六 加强教师的工程实践能力的培养
作为工科专业的教师,工程实践能力是非常重要的。近些年引进的教师中,主要是来自于一些985或211高校的博士研究生,他们的研究能力强,基本素质高,为我们的师资队伍建设增添活力,但是由于这些青年教师都是出校门又进校门,缺少在企业的工程实践的背景,这对于工科专业的高校教师来讲,并不利于教学活动的开展。
因此,学校采取鼓励青年教师参加3~6个月的企业工程实践,参与化工企业项目中与本专业相关的化工设计、化工生产等环节的工作形式,提高其自身的工程实践能力。
在专业认证的背景下,本专业建立起一支学缘结构、职称结构和学历结构合理的专任教师队伍,师资队伍建设情况良好。本专业教师队伍具有很强的工程经历背景和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这些教师经历过化工企业项目的工程建设、运行和管理等多方面工作,具有较强的工程能力和实践经验。他们通过了解及参与企业中与本专业相关的化工设计、化工生产等环节的工作,提高了自身的工程实践能力。专业教师或具有企业工作经历,或具有工程实践经历,或承担(或参加)过一定量的企业合作课题。同时,本专业聘任了30名企业或行业专家作为兼职教师,深度参与培养方案的制定、教学环节和教学检查。师资队伍的建设为将来学生的培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凤宝,王静康.参与化工类专业认证的思考和体会[J].中国高等教育,2009(2).
[2]周伟,严兴春,鞠萍华,林利红. 基于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机械类专业师资队伍建设[J]. 教学研究, 2013(4).
随着市场对工程管理高级专业人才的需求,论证了本科实践教学过程中建立立体式教学体系的必要性,提出了由专业、时间和空间三个维度构建思路。从校内到校外实现实践能力大一到大四逐级提升,不断完善教学体系中各项具体保障措施,实现良好教学效果。
关键词:工程管理;立体式实践教学体系;人才培养;高级专业人才工程管理学科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较大的专业覆盖范围,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应更注重实践教学,实现专业知识与工程实际操作有效转化。加强实践性教学及其体系的研究和完善,对提高工程管理专业应用型和创新型人才综合素质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工程管理专业立体式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一)市场发展需求随着我国工程建设相关行业飞速发展,需要大量具有实践经验的项目管理人才,但目前教学效果与企业需求存在一定的差距,难以符合市场对工程管理专业人才的发展要求。因此,迫切要求工程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与行业紧密结合和创新,建立工程管理专业立体式实践教学体系,满足市场发展的新要求,解决高等工程教育与市场发展不能有效对接的突出问题,提高学生专业操作和实践能力,培养具有职业综合能力的高素质专业人才。
(二)专业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工程管理专业自身的实践性、应用性的专业特点使实践教学成为高素质人才培养的关键。。因此,工程管理专业立体式实践教学体系的建立,符合工程管理专业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立体式实践教学体系构建思路
立体式实践教学体系是明确培养目标,建立以学生为主体,由专业、时间和空间三个维度内容组成,制定有效评价标准,完善各项教学条件,对整个教学实践环节进行有效管控的多层次,全方位、系统性和开放型实践教学体系。
(一)三维立体式实践教学体系架构
专业维度是指融合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专业知识展开的实践教学内容。时间维度是从大一到大四本科四年时间。空间维度是在学校进行也通过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实现实践教学在空间上的分布。通过时间的推移和空间的分布,循序渐进的由基础技能向综合技能逐步提升实际专业操作水平,增强创新能力。
(二)三维立体式实践教学体系的特点
立体式实践教学体系突破传统的点线式一门课程一个实践的思路,根据市场对人才需求建立,以学生为主体,将工程管理四大平台知识模块化,完成阶段性教学目标的基础上重视交叉学科实践课程的有效搭接,在时间和空间维度实现实践低阶模块向综合创新高阶模块梯度转化。同时在理论教学环节注重实践知识的前期导入和后期延伸,实现专业知识的融通和整体性。通过全程有效监督管理,使实践教学体系中各项保障措施不断自我完善,提升学生自主学习能力。
(三)立体式实践教学体系核心内容
立体式实践教学体系的核心内容是实践教学内容的合理设置,根据实践教学特点和学生能力形成的规律,分为基础能力训练、专业技术训练、综合能力训练和创新能力训练四大模块,各层次实践训练模块通过理论教学有效进行串联。基础能力训练模块主要是公共基础课程的实践训练。专业技术训练模块主要是专业平台课程的实践训练,主要包括各专业课程实验、实训和课程设计。综合能力训练模块是综合工程管理专业课程,进行技术能力合成训练,主要包括工程全过程综合模拟实验、综合生产实习、毕业设计或论文和毕业实习等。创新能力训练是对专业技术训练和综合训练的拓展,通过参与竞赛活动、科研课题、执业资格考试和课外实习等方式进行。。通过“知识的掌握与深化—基本实践能力的形成—创新精神的培养”逐步实现由理论到实践的过渡,形成立体式实践教学内容。
三、立体式实践教学体系建设保障措施
(一)明确教学目标
在立体式教学体系中应根据全国专业委员会意见,结合市场发展需要,摒弃工程管理专业设置在不同院系中差异,明确工程管理专业教学目标,培养土木工程及相关领域从事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的全方位高级人才,才能有效进行立体式实践教学体系中各组成内容的安排。
(二)加大资金投入,进行工程管理专业实验室建设
随着一系列软件在实际工程管理中的应用,需要学校加大资金进行硬件和软件投入,进行工程管理专业综合实验室建设。开展实训课程,通过实验室平台掌握各种工程管理软件的使用;利用专业的仿真实验室,模拟工程建设全过程策划并实施专业管理活动,使学生获得广泛而全面的专业技能训练。实现开放型实验平台,学生对于先进的工程技术管理软件应用得到充分训练,达到培养学生的单项管理应用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目标。
(三)建立长期合作实习基地
实习基地是实现立体式实践教学体系中空间分布的关键,应由专业牵头学校与建筑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并签订合作协议。由企业每年提供适合的建设项目工地,分配现场管理人员指导学生进行综合专业技能的学习和实际操作,学校教师主要负责安全管理,解决建筑企业承担实习安全风险;学校分配专业教师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根据合作企业量身定制专业管理人才,企业优先录用学校的毕业生,形成企业和学校良好互动,互惠互利,从而保障实践教学的顺利推进。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师资队伍建设是立体式实践教学发展和质量提高的关键,对教师的理论和实践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合理安排年龄结构。年轻教师可到实习基地兼职增强工程实践知识;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培训,了解行业的最新动态;提高对工程实际的系统认识。专业教师通过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和各级课题及企业共同开发科研项目,进一步提升教研能力;吸收实践经验丰富技术人员或聘请校外专家为本专业的兼职教师,在实践环节进行教学指导或专题讲座、座谈等活动,增进教师和学生对专业实践的全面认识。
(五)完善实践教材整体性
工程管理实践环节中目前只有实验环节在理论课程教材中有配套内容指导,但在实训和实习教学中缺乏相应的教材,教学效果不理想。因此工程管理专业实践环节应该根据市场需求重视软件操作等实训课程教材的编写,对于课程设计、实习和毕业设计总体要求进行专业指导书籍和教程编写,形成完整的工程管理实践教材体系,让学生们能够有书可依,提高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
(六)完善考核方式
现阶段工程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中已建立有效的实验和实训考核方式,但在课程设计和实习中,教师对学生的考核不全面。在课程设计环节要求学生制作PPT对实践过程进行说明并结合成果报告质量进行考核。在综合性实习考核过程中应根据学生实习单位和工作的特点,针对性提交工作实习报告,制定明确考核标准体系,企业根据评分细则进行学生专业实践效果评价,学校侧重考核学生参加专业实践纪律和工作情况。建立完善的实习教学考核机制,激发学生学习热情。
(七)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
在立体式实践教学体系中形成以专业对学生—学院对专业—学校对学院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专业教师根据实践教学各环节特点,制定实践(实验)教学计划和大纲,设计具体内容,通过对学生量化考评要求实现有效质量控制。学院对专业形成的实践教学管理材料进行审核和完善,采取教学督导评审和专业教师互评机制。学校对学院形成实践教学质量控制制度,综合实践教学特点和学院提交教学材料形成考评细则,开展实践教学检查和评估工作,通过学生评教反馈实践教学效果。实现实践教学质量准确合理的综合评价,使实践教学各环节工作不断自我完善。
四、结束语
实践教学是工程管理专业高层次管理人才培养的关键,立体式实践教学体系实现以学生为主体,是工程管理实践教学改革的必然趋势。目前我国工程管理专业立体式实践教学体系的实施已具备初步条件,但在建设过程中仍需在明确教学目标下,不断完善各项教学条件,形成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立体式实践教学体系作用,提高学生工程管理的综合实践能力。
参考文献
[1]李四聪,李坚.地方高校管理类专业立体化实践教学体系构建与实践[J].中国市场,2010(22):152-154.
[2]潘海兵,等.实践教学体系构建以及农业高级工程专业人才培养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2(36):17915-17917.
[3]陈建国,许凤.工程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研究[J].高等建筑教育,201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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