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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款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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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没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执行。执法人员执行罚没时,必须佩带和出示国家或省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执法标志和证件。

2、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作出罚没决定,应向被处罚单位或个人说明处罚原因和处罚依据。使用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收据。

3、除国家有统一规定外,处罚决定书由省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罚没收据由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印制。

4、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发生的同一违法违章行为,只能由一个机关或组织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之间因前款规定的同一行为处罚发生矛盾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县级以上裁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处罚:

(一)罚没项目没有列入目录管理的;

(二)执法人员未佩带统一的执法标志和出示执法证件的;

(三)执法人员未使用统一制发的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收据的;

(四)对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发生的同一违法违章行为进行重复处罚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没处罚行为的。

5、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罚没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确属错误的罚没,应将所罚没财物退还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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