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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有法律效力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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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有法律效力,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到达劳动者之时,通知书就已经产生通知的效力。用人单位通过此通知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辞退。

用人单位违法辞退的,劳动者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

劳动关系解除的几种情形是:

1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

2过失性、非过失辞退;

3裁员和员工辞职;

4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终止导致劳动关系的自然解除。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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