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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解除关系规避债务

来源:优察财经网

律师分析:

1、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为了防止因当事人隐瞒债务不报或只报部分债务给债权人带来损失,办案人员可在审理期间发出申报债权人公告;

2、夫妻双方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意见;

3、对于那些债权数额大或自己要求加入债务分担纠纷的债权人,可将他们追加为第三人;

4、判决一方负清偿责任的同时应判决另一方负连带责任;

5、对离婚后发现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向起诉时,应把离婚双方列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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