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实际情况,警方办案收费违法。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七条国家保障人民的经费。人民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和地方的财政预算。根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初次鉴定、检测费用由机关承担。”警方办理行政治安案件采取鉴定、检测等侦破手段时,所需的经费都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由机关承担,即使租用警犬,也不应该由受害人垫付,更不应该由作案人承担。从工作性质来说,警方办案是在执行公务。既然是执行公务,就应该由公共财务部门(财政)支出费用.
2、《部关于机关严禁收取“办案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一)各地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报案单位和当事人索要“办案费”,不准截留缴获的赃款作办案经费或其他经费,不准搞“办案提成”;不准以任何名目向报案公民、单位或当事人索要钱物。
(二)各地机关在协助外地机关追捕逃犯、追缴赃款赃物、协查犯罪线索等公务活动中,不准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不得接受邀请参加公费旅游、宴请和娱乐。
(三)对外地机关来人依法办案,不得以任何借口设置障碍;对外地机关要求协助调查取证、追赃、追捕逃犯,应积极配合,依及时办理各地机关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对本地执法办案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发现问题迅速纠正。检查和纠正情况及时报告。今后,凡是发现巧立名目收取办案费和办案中故意难、不配合协助的,要根据《人民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人民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机关或者人民、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